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
撤诉的目的是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而行政诉讼越来越多地与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否则也不排除原告滥用诉权的可能并影响行政诉讼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毕竟法院准许原告撤诉是经过司法审查并且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14]《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应当认为,现行规定更符合实际。主要针对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领域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求地方法院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加以解决,或者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各级政府和法院迅速采取行动并调整相应政策。
[11]上述观点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撤诉申请的审查只对被告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这涉及到司法裁判的执行问题。[2]其次,经济分析法律一般不涉及正义性问题,这包括在惩治方面。
政府这种偏好和抵触会在政府各部门之间传递,其结果是各个政府部门都趋于封闭信息,暗箱操作。[13]租金无处不在,既可以存在于私人物品市场,也可以存在于政治市场中。在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影响着甲乙的选择:对甲来说,如果我不公开,其他人仍可能会公开。[11]参见王跃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4页。
所以,政府要做的不是代替私人经营灯塔,而是提供制度,对制度的实施予以监督,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物品经济学的新观点。总之,尽管私有产权才是克服外部性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不能够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信息,实际上就是具有公有产权性的政府信息,这样,政府要有效的干预信息市场,生产公共信息、提供公共信息就应成为政府的日常性工作了。
二是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要么作为寻租者,花费大量成本获得信息,并要求甲不予公开其获得的信息,这样可以通过垄断信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但是,这要面临可能被制裁的结果,并且,预期成本较高,后续的成本可能更大。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的条件下,政府利己行为对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表现在信息公开问题上,趋向封闭信息。政府部门越多,暗箱操作者就越多。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是制度的源泉。另一种情况是当交易双方一方是私人,另一双是公共体时,政府公开的信息是有利于私人的,私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从总体来说,也是节约交易费用的。[11]科斯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是,这一观点运用到对政府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生产来说,显然情况并不一样。所以,同样是上述假设情景,信息的性质发生变化了,理性人最终选择的结果更必然是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惩戒措施问题上,对经济学家来说,制裁就像是价格。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8]所以,消费者往往通过支付传输成本而充当免费搭乘者。那么,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尽可能的提供信息,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虽然交易总会使参加交易的各方从中受益,但并不能排除交易会使社会的总体利益受损这种可能。[18]参见厉以宁等编著:《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0页。所谓行政机会主义,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寻租。经济人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人的自利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是决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里,我们强调运用法律成本效益分析的核心概念即交易成本予以分析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只要有人类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府提供信息的具体做法就是让信息公开,让私人有效利用,合理配置政府信息。
[2]冯玉军著:《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政府信息不加隐蔽,在本质上,政府信息具有不加隐蔽性。
信息的价值能否体现,信息的流动性是关键。[3]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在关于制裁制度建设上,有的制裁措施直接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明确规定,有的是在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中予以规定的,比如,在我国的《保密法》、《刑法》中有明确的相关制裁方面的规定。当然,我们首先假设政府对较严厉的法律制裁的反应是:采取更少的会被制裁的行为,即尽可能的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
实际上,信息化与信息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增长。那么,如果政府官员不主动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呢?可行的方法就是制裁。[16]R. Matthews: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Economic Journal 96,(December) 1996, PP. 903-910.[17]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灯塔在经济学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古时由于有些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灯塔使用费,搭便车,这使灯塔的经营者入不敷出,又无计可施,最后不得不干脆不再经营灯塔。
另一方面,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与理性能力的有限程度会给产权问题带来影响,产权客体的错综复杂和人的有限理性使得产权之间的界限实际上是相对的而不可能是绝对的,这样,产权的界定是不完全的。[6]亚当·斯密最先阐述了经济人假设这一思想,把它作为商品经济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高度概括。
对此,这些做法正是政府的公共性能的体现,所以,其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显然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了。【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是时代的要求,但是,这却需要一个艰难的较长阶段。
(二)政府在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与限制1、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性从信息的生产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说,政府需要提供信息。一方面,政府需要生产政府信息,这是由政府信息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所决定的。
进入专题: 政府信息公开 。私有产权代替共有产权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资源稀缺。政府信息不需要产权界定,但又必须被经常性的提供。对乙来说,可能的选择是:要么花费少量的成本,按照制度的要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7]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37页。[10]参见[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萧琛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2版,第81页。
另一方面,政府活动本身也是政府信息生产的一个过程,换句话说,政府活动本身就是在产生信息,这是由政府的特性所决定的。[12]在现代经济学中把供给被人为限制时所产生的额外收入称为租金。
另外,有时政府自身也在进行其他形式的寻租活动,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政府自身甚至就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为其寻租和直接获取租金提供了便利。其次,制裁如果不够严格,力度不够,仍会有很多寻租与设租者。